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8(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屬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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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征收標準是什么
房產稅的征收標準一般分為以下的2個方面。1、征收標準。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一次減去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從租計征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的具體減除幅度由人民政府確定;2、征收期限。房產稅征收期限可結合房屋情況,咨詢當?shù)胤抗懿块T或稅務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實施條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和標準是什么?
房屋房產稅的征收范圍稱房產稅課稅范圍,具體指開征房屋房產稅的地區(qū) 。房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的具體范圍征稅房產稅,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征收范圍 。
1、房產稅征收范圍: 房屋房產稅并不是對的房屋都征稅房產稅,而不僅僅是對城鎮(zhèn)的商品房、經營性房屋征稅;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者房屋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人征收的一種房屋財產稅,也是一種財產稅,那么就是直接稅;
2、房屋房產稅的征收標準: 由于目前并無確定的征收標準,根據其他國家及試點城市的政策,大概的標準應該是從價計征或者房屋從租計征;房屋從價計征是按房屋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后的房屋余值計征。房屋從租計征是按房屋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
在交納房產稅時候,大家可以根據上述方法來計算自己應該交納的稅費,及時的交納自己的房產稅,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房產稅如何征收?
1、上海和重慶的房產稅在2011年1月28日其正式試點開征房產稅,距今已經超過7年。目前,房產稅立法準備工作由預算工作委員會會同財政部牽頭研究。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已將房產稅法列入預備項目,并且是立法項目的第一類,繼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實施之后,房產稅立法工作已經被提上日程。
2、需要強調的是,房地產稅不會立即開始征收,而必須要通過一系列立法程序。力爭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目前看,2018年是房產稅立法比較恰當?shù)臅r機。因為,目前房地產市場出現(xiàn)的一個關鍵變化是,與過去兩三年相比,目前整個房地產市場庫存量明顯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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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有幾套房開始收房產稅
一、目前全國性房產稅法還未出臺,只是在2011年1月28日,房產稅開始在上海、重慶試點,方案不一。上海方案只針對增量,并給予戶籍居民家庭一定免征額;重慶方案則偏重高檔住房,涉及存量與增量。2014年1月28日,房產稅試點滿三年。上海和重慶進行試點如果以后實行了,房子越多,稅越高。
二、2017年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房產稅實施細則》細則
第四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分季繳納的稅款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繳納入庫,入庫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可向后順延。
年應納房產稅額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納稅人,納稅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報納稅,繳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終了后15日內,入庫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可向后順延。
本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二、原則上,名下房屋數(shù)量是無限制的,幾個一線城市的限購政策除外,在購買房屋時,每套房屋都要交稅。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
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tǒng)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房產稅試點
百度百科-《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房產稅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2018)
一、對12部省政府規(guī)章予以廢止。二、對12部省政府規(guī)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guī)章
2.省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guī)章
附件1
省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guī)章
1.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省際經濟技術協(xié)作實行優(yōu)惠的若干規(guī)定》(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0號發(fā)布)。
2.《河南省公路檢查站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0號發(fā)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
3.《河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1995年2月13日省政府令第13號發(fā)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4.《河南省省直行政事業(yè)單位無線電管理若干規(guī)定》(1995年7月6日豫政文〔1995〕142號發(fā)布)。
5.《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轉發(fā)省勞動廳河南省企業(yè)職工失業(yè)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1996年11月7日豫政〔1996〕73號發(fā)布)。
6.《河南省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1997年8月8日豫政〔1997〕43號發(fā)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7.《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1998年2月23日省政府令第39號發(fā)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
8.《河南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03年10月18日省政府令第78號發(fā)布)。
9.《河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2009年12月28日省政府令第129號發(fā)布)。
10.《河南省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guī)定》(2010年4月2日省政府令第133號發(fā)布)。
11.《河南省環(huán)境污染防治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13年11月15日省政府令第157號發(fā)布,根據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
12.《河南省環(huán)境監(jiān)察辦法》(2011年3月9日省政府令第139號發(fā)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
附件2
省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guī)章
1.《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號發(fā)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
將第五條修改為:除本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房產所在地縣(市、區(qū))稅務機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2.《河南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號發(fā)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3.《河南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4年2月28日省政府令第9號發(fā)布,根據1998年4月9日發(fā)布的豫政〔1998〕1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規(guī)章和刪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處罰內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刪去第七條。
刪去第十七條。
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號發(fā)布,根據2003年12月8日省政府令第8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qū)內,禁止飼養(yǎng)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yǎng)的除外。
刪去第三十一條中的“未經批準擅自”。
5.《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31號發(fā)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刪去第三十八條中的“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刪去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6.《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41號發(fā)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刪去第十三條中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包括綠化工程”。
7.《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1999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50號發(fā)布):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刪去第十九條。
8.《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02年1月7日省政府令第63號發(fā)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
將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水利工程用于水力發(fā)電并在發(fā)電后還用于其他興利目的的用水,發(fā)電用水價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電站所在電網銷售電價(元/千瓦時)的0.8%核定;水利工程僅用于水力發(fā)電的用水價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電站所在電網銷售電價(元/千瓦時)的1.6%-2.4%核定。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其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缧姓^(qū)域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9.《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號發(fā)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不繳納水處理費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
10.《河南省防雷減災實施辦法》(2004年6月19日省政府令第81號發(fā)布):
將第七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y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刪去第八條、第九條。
11.《河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2011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44號發(fā)布):
將第六條修改為:下列車船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一)《車船稅法》第三條所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二)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qū)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車船稅;
(三)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當年免征車船稅;
(四)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的車船稅減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2.《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149號發(fā)布):
刪去第二十二條。
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guī)章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關于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8和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屬于什么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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